商商标侵权不赔偿的情况-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侵权不赔偿的情况有哪些?
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两种。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商品合法来源的销售商,他们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还是应该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但也有一些法定情形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停止侵权就可以了。
一、合法来源:
仅是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说明合法取得的,那么可以不赔偿,但需要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注:这里面很多坑,不要仅看字面文字,好像很容易达成不赔偿的目的,但实际上要被法院采纳的门槛还是比较高。
二、在先使用:
如果你很早就已经在使用的某个商标,只是没有去注册,后来被其他人把商标抢注了,那么你仍然可以继续在自己先前的领域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起诉你商标侵权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注:这里面的坑就是要如何向法院举证你使用该商标比注册时间还早。
三、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
如果注册商标在三年内实际没有使用,其他人员使用该商标时,虽然构成侵权,仅有停止侵权的义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注:侵权人提出这个理由时,商标注册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在三年内实际使用了该商标,才能获得赔偿。
四、时间上的抗辩:
包括三年诉讼时效和商标一次续费是十年有效期。这个一般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及时起诉或忘记给商标续费。
以上是个人总结的在商标诉讼中比较常用的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当然,也还有宣告无效、描述性使用等等理由,需要根据个案来具体分析。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1、仅仅是不知道或不是有意的;2、没有销量或销售很少;3、只是替别人代卖、已经停止销售;4、商标注册人是恶意取证、碰瓷维权.......等等这些理由是不能够完全免除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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