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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期是多久如何计算?商标的异议期即为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局依法进行初步审定后,应当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侵害自身权益,或其他人认定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授予条件,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